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会”)监事工作流程,确保监事依法独立、有效行使监督权,提高监管工作效力,完善本基金会治理结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《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章程》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监事是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,依法行使监督权,履行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,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。监事每届任期为5年。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条 监事的职责:
(一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拥护本基金会宗旨,遵守本基金会章程;
(二) 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;
(三) 坚持原则、公正廉洁;
(四)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;
(六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五条 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;
(二)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(三)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:
(一)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党建工作机构、税务、财政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二)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(三) 对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、法规和章程行为进行监督;当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基金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(四)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:
(一)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基金会利益;
(二) 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;
(三) 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;
(四) 保守本基金会秘密。
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,包括办公费、调研费、差旅费等。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监事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监事工作会议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。